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19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蓝晨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CPG6M3XX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六运湖农场华祥苑小区C-2-01号
我局于2026年3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运营管理的第六师土墩子农场大黄山社区燃煤供热锅炉,未依法取得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运行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3月31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3月3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2026年3月3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案涉锅炉吨位、供热时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2026年3月31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新疆蓝晨热力有限公司,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被接受调查人员受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4.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大黄山供暖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2026年3月3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负责案涉锅炉及管网运行、维护、供热等事项的期限与职责。
5.你单位提供的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收据复印件9份(2026年3月3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实际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6.你单位提供的《关于配合做好大黄山社区燃煤锅炉整改工作的说明》原件1份(2026年5月16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对锅炉实施封存、断水断电等整改措施。
7.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大黄山豫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黄山煤矿自用锅炉房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师环监函〔2012〕63号)复印件1份(2026年3月31日),用于证实:案涉锅炉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8.你单位提供的《锅炉及辅助设备运行记录》复印件1份(2026年3月3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运营的燃煤锅炉自2025年11月4日14时起开始运行。
9.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复印件1份(2026年3月31日),用于证实:案涉锅炉属于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10.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3月31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在调查你单位涉嫌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6年6月11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1.我单位系在第六师土墩子农场的强制督办要求下紧 急运营,不存在违法排污的主观故意,符合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
2.案涉供暖项目系公益性民生保障工程,请求贵局在 裁量时予以综合考量。
3.案涉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危害后果有限且我单位 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请求进一步减轻或免除处罚。
4.贵局拟作出的处罚金额,我单位作为微型企业难以 承受,恳请进一步从轻。”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执法人员逐一复核并经集体审议研究,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对你单位提出的第1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对无排污许可证的事实是知情的,违法事实存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故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2.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2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涉案锅炉无任何污染处理设施,民生保障不能以损害社会环境权益为前提。故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3.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3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涉案锅炉从建设至今10余年,未安装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首次被处罚,不是初次发生。故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4.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4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我局已充分考虑你单位承受能力,予以下浮从轻处罚。故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
个性裁量基准: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
情节较重。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壹仟玖佰壹拾元(30191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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