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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6〕1-20号
发布日期: 2026-07-30 18:58:15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20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057732384U

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

我局于2026年3月31日、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4丁二醇项目(简称"BDO项目")和PTMEG(聚四氢呋喃)项目生产运行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建设回收利用装置,直接通过厂区内建设的无污染防治处理措施的火炬燃烧后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4月1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3月31日),用于证实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情况。

2.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4月1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26年3月31日),用于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且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一致。

3.你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2026年3月31日),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4月1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且取得合法授权。

4.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生物降解工程塑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3〕49号)《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二期年产10.4万吨1,4丁二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8〕357号)《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三期年产10.4万吨1,4-丁二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2022〕102号)《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年产4.6万吨PTME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4〕954号)《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二期年产4.6万吨PTME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22〕103号)复印件各1份(2026年4月1日),用于证实你公司相关项目取得环评批复。

5.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生物降解工程塑料一体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7〕967号)《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二期年产10.4万吨1,4丁二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三期年产10.4万吨1,4-丁二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年产4.6万吨PTMEG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7〕954号)《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二期年产4.6万吨PTMEG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2026年4月1日),用于证实你公司相关项目完成环保验收。

6.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7张(2026年3月31日),用于证实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部分火炬正在运行。

7.你公司提供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书编号:91652300057732384U001P)各1份(2026年4月1日、4月9日),用于证实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火炬排放挥发性有机物。

8.你公司提供的火炬中控曲线数据复印件1份(2026年4月1日),用于证实你公司不同项目火炬的运行情况。

9.你公司提供的《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已建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复印件1份(2026年4月1日),用于证实2023年环评后评价根据《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要求:石化、化工企业应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火炬燃烧装置一般只用于应急处置,不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10.执法人员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2026年4月1日),用于证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11.你公司提供的《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各装置工艺废气火炬燃烧量说明》1份(2026年4月1日),用于证实你公司燃烧火炬年处理工艺废气量。

12.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收入说明》1份(2026年4月1日),用于证实你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174227.88万元。

13.你公司提供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2026)参保缴费证明》复印件1份(2026年4月1日),用于证实你公司2026年3月社保缴费人员为1600人。

14.执法人员提供的《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2026年4月1日),用于证实你公司所在地属于三类地区。

15.执法人员提供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复印件1份(2026年4月1日),用于证实你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16.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单位于2026年5月12日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核心原则,你单位无主观违法过错,无环境污染危害后果,已全面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符合不予处罚、减免处罚的法定适用情形。(二)根据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导向,你单位始终主动配合生态环境监管,问题发生后第一时间全面整改,符合包容审慎监管适合条件。(三)企业经营面临阶段性困难,行政处罚将引发连锁稳定风险。

2026年6月23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召开案审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一是你单位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长期使用,非偶发、轻微问题,生态环境部已明确要求"火炬燃烧装置一般只用于应急处置,不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持续向大气排放火炬烟气,不符合你单位所称的无危害后果情形。二是包容审慎监管、首违不罚等政策旨在鼓励企业主动守法、及时整改轻微违法,而非豁免具有实质环境影响的持续性违法行为。企业多个火炬在生产工况下长期运行,超出"轻微违法"的政策适用范围。三是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基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企业经营困难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法定事由。不能以经济困难为由主张免于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回收利用或未处理;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大型企业;

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

情节特别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伍佰元(1325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伍佰元(132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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