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12号
当事人名称:吉木萨尔县昆仑天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MA78GDE5X8
地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工业园区庭园路东侧21号335线南侧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口采气井(编号为:JS-1、JS-2、JS-3、JS-4、JS-10、JS-11、JS-12、JS-13、JS-17、JS-18、JSL-19、JS-20)在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情况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2月25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2月3日),用于证实(1)该公司有12口采气井(编号为:JS-1、JS-2、JS-3、JS-4、JS-10、JS-11、JS-12、JS-13、JS-17、JS-18、JSL-19、JS-20)在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自2023年1月13日取得探矿许可证以来,一直处于生产状态,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12口井总产量已达1104.9万方的违法事实;(2)上述12口采气井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在生产过程中,依托水溪沟矿区瓦斯综合治理项目(一期)中污染治理设施用于生产。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2份(2026年12月29日),用于证实编号为JS-1、JS-2、JS-3、JS-4、JS-10、JS-11、JS-12、JS-13、JS-17、JS-18、JSL-19、JS-20的12口采气井自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一直处于生产状态。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2月3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吉木萨尔县昆仑天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该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4.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调查人潘奇峰、李彦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2月3日),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人员潘奇峰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彦龙是该公司总工程师,已取得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水溪沟矿区瓦斯综合治理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20〕2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部分章节、《吉木萨尔县昆仑天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水溪沟矿区瓦斯气综合治理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652327MA78GDE5X8002X)复印件各1份(2025年12月25日),用于证实(1)水溪沟矿区瓦斯综合治理项目(一期)共有20口采气井取得环评批复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根据环评批复及环保竣工验收要求,该企业在运营期输气管线应采用密闭集输工艺,井场采出水排入防渗水池用于场地绿化或洒水抑尘,不外排;(2)该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登记回执。
6.你单位提供的JS-1、JS-2、JS-3、JS-4、JS-10、JS-11、JS-12、JS-13、JS-17、JS-18、JSL-19、JS-20等12口采气井的工程验收书复印件各1份(2026年2月3日),用于证实上述12口钻大部分于2019年9月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完工,个别采气井于2020年9月开工建设,2020年11月完工。其建设行为终了之日截至目前已超过2年。
7.你单位提供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6年2月3日),用于证实该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取得探矿许可证。
8.你单位提供的《12口井生产情况说明及汇总表》原件1份(2026年2月3日),用于证实该公司编号为JS-1、JS-2、JS-3、JS-4、JS-10、JS-11、JS-12、JS-13、JS-17、JS-18、JSL-19、JS-20的12口采气井自2023年1月13日取得探矿许可证以来一直处于生产状态,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总产量已达1104.9万方。
9.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2026年2月3日),用于证实:该公司编号为JS-1、JS-2、JS-3、JS-4、JS-10、JS-11、JS-12、JS-13、JS-17、JS-18、JSL-19、JS-20的12口采气井报批的环评类别应为报告表。
10.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潘奇峰、刘成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昆仑天泽发〔2024〕12号)《关于李彦龙同志任职通知》(昆仑天泽发〔2024〕27号)及《关于调整昆仑天泽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工作分案的通知》(昆仑天泽发〔2024〕28号)原件各1份及《邓泽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复印件1份(2026年2月3日),用于证实:(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奇峰于2024年5月11日任命为总经理;(2)李彦龙于2024年10月15日被任命为总工程师,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3)该公司原副总经理邓泽胤于2024年9月30日离职。
11.你单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单》原件1份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复印件1份(2026年2月3日),用于证实:该公司截至2026年1月,共有员工61人,属于小型企业。
12.执法人员调取的《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4〕4-06号)复印件1份(2026年2月3日),用于证实:该企业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包含本次)为2次。
13.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吉木萨尔县属于三类地区。
1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12月25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在调查该公司涉嫌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选择: 个性裁量基准: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 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 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
情节轻微,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玖佰元整(2479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玖佰元(2479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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