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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6〕1-4号
发布日期: 2026-07-15 12:22:07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4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准东市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31335167XC

地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环城西路466-1号(五彩湾)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装置废水排放口未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要求,将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21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装置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正常使用。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3份(2025年1月20日至1月21日),用于证实(1)你单位渗滤液处理装置目前处于升级改造过程中;(2)渗滤液处理装置废水排放口已安装COD、氨氮、总磷、总氮等自动监测设备(3)在昌吉州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平台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中未查阅到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联网信息。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新疆准东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4.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调查人赵泽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人员赵泽华是你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场长,且已取得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综合生产服务区垃圾处理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备案意见》(新准环评〔2016〕18号)《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综合生产服务区垃圾处理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关于<新疆准东开发区五彩湾生活垃圾填埋场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准环评〔2016〕34号)《新疆准东开发区五彩湾生活垃圾填埋场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以及《关于<昌吉州准东开发区五彩湾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准环评〔2023〕5号)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至三期项目环评批复时,明确要求建设渗滤液处理装置,用于处理全部三期项目产生的渗滤液。

6.你单位提供的《说明》原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1)截至2026年1月21日,你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一期项目已填埋13万立方米生活垃圾,二期项目已填埋33万立方米生活垃圾,三期项目暂未投入使用;(2)一期、二期项目配套建设库容为700立方米的渗滤液收集池内存有约100立方米渗滤液,三期项目配套建设库容为500立方米的渗滤液收集池内存有约400立方米渗滤液。

7.你单位提供的《准东开发区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为渗滤液处理系统升级改造的事实主体。

8.你单位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于2024年9月12日与新疆麒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用于购买渗滤液处理装置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

9.你单位提供的《新疆准东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五彩湾生活垃圾填场渗滤液处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与四川奥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定渗滤液处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合同协议书,提标改造项目已开工实施。

10.执法人员调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为申领排污许可证主体。

11.执法人员调取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在10.2.2章节中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对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实施在线监测。

12.你单位提供的《关于五彩湾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填埋场运营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委托你单位开展垃圾清运于填埋池填埋处置活动,委托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2026年1月17日至2028年1月16日,委托范围及权限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片区五彩湾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填埋场,芨芨湖生活垃圾场运营权及目前芨芨湖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

13.你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单》原件1份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截至2025年12月,共有员工77人,属于小型企业。

1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4〕9-02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包含本次)为2次。

15.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1月13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

鉴于你单位已于4月10日完成整改,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完成联网,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计算器”金额38.34万元的基础上下浮30%,从轻处罚。我局于2026年5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18号),拟处罚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叁佰捌拾元(268380元),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于2026年5月1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6月1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你单位的听证意见,听证理由如下:

“一是案涉渗滤液处理装置及在线监测设备均属于在建的五彩湾垃圾填埋场三期项目,该三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项目资产(含设备)也未移交申请人运营管理。申请人不是案涉项目资产(含设备)的产权人,也没有运营管理责任。二是案涉三期渗滤液处理站原设备因渗滤液电导率远超设计值,无法正常运行,至2025年中旬,经专家现场论证确认必须进行改造。2026年1月5日改造工程中标施工,直至2026年4月仍处于调试阶段,并未投入实际使用,客观上不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同理,三期在线监测设备2025年7月虽已安装,但因渗滤液处理装置未投运,无废水排放,在线监测设备也未投运,所以未联网。综上,就案涉三期项目资产(含设备),申请人不是产权人,也无运营管理职责,申请人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无违法行为,贵局处罚申请人错误,现申请贵局就该行政处罚组织听证,撤销对申请人采取的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听证意见,经我局执法人员逐一复核,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是在三期项目环评中明确要求:渗滤液处理站要处理一期二期项目填埋场渗滤液、本项目渗滤液及称量车辆冲洗废水,出水水质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的浓度限制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污染物浓度限制后,用于厂区绿化和洒水降尘”。按照环评的要求,该渗滤液处理设施应当在三期项目建成即投入使用,但三期项目渗滤液池(500m³)存有400m³一期二期项目渗滤液,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二是三期项目2023年2月15日取得环评批复、2023年7月14日获取排污许可证(变更)、2023年10月建成,2025年7月在渗滤液处理装置废水排放口完成了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并进行调试投入生产,直至2026年1月20日仍未对渗滤液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设备已安装却因自身原因(设计不符、改造)而不联网,不能构成合法免责事由。三是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准东开发区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及升级改造合同,均表明准东市政为渗滤液处理系统升级改造的事实主体,且目前和三期项目渗滤液处理装置共同使用。四是你单位提出的“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意见,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已考虑该因素进行了从轻处罚,在裁量的基础上下浮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选择: 个性裁量基准:                                                                                              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9个月。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    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较重。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叁佰捌拾元(26838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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