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告〔2026〕1-17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6792695586
地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吉彩路46号1-1幢(彩南)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准东开发区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新准技改备函〔2025〕4号)中备案的二期项目,已建设完成原煤棚1座、烘干线1条、成品棚1座、装车棚1座、维修间1座、车辆清洗装置1座套、危险废物存储设施1套,其中烘干线于2023年12月30日取得准东环保局《关于〈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兰炭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准环评〔2023〕52号),其余建设内容均未经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19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2026年1月19日检查时,该企业《准东开发区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新准技改备函〔2025〕4号)中备案的二期项目,已建设完成原煤棚1座、烘干线1条、成品棚1座、装车棚1座、维修间1座、车辆清洗装置1座套、危险废物存储设施1套,其中烘干线于2023年12月30日取得准东环保局《关于〈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兰炭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准环评〔2023〕52号),其余建设内容均未经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违法事实。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7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准东开发区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新准技改备函〔2025〕4号)中备案的二期项目,已建设完成原煤棚1座、烘干线1条、成品棚1座、装车棚1座、维修间1座、车辆清洗装置1座套、危险废物存储设施1套,其中烘干线于2023年12月30日取得准东环保局《关于〈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兰炭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准环评〔2023〕52号),其余建设内容均未经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违法事实。
3.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该企业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4.该企业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用于证实接受调查陈浩是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员工,且已取得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该企业提供的《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90万吨/年半焦及尾气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4〕380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该企业90万吨/年半焦及尾气发电项目已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6.该企业提供的《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90万吨/年半焦及尾气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该企业90万吨/年半焦及尾气发电项目已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7.该企业提供的《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90万吨/年半焦及尾气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该企业90万吨/年半焦及尾气发电项目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8.该企业提供的《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90万吨/年半焦及尾气发电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申请说明》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该企业90万吨/年半焦及尾气发电项目变动前后建设内容对比。
9.该企业提供的《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90万吨/年半焦及尾气发电项目环评重大变动界定有关事宜的复函》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该企业90万吨/年半焦及尾气发电项目取消了电捕焦油装置和煤气发电装置等内容,不属于重大变动。
10.该企业提供的《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兰炭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80MW尾气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该企业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兰炭烘干项目和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80MW尾气发电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11.该企业提供的《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兰炭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准环评〔2023〕52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该企业兰炭烘干项目已取得环保部门批复。
12.该企业提供的《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80MW尾气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准环评〔2024〕07)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该企业80MW尾气发电项目已取得环保部门批复。
13.该企业提供的《准东开发区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新准技改备函〔2025〕4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分为三期建设,已通过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14.该企业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新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6〕7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根据《意见书》出具时间和相关要求,证明该企业升级改造项目二期未投入生产。
15.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2026年4月30日),用于证实: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二期项目总投资额为1118.9938万元。
16.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2026年4月22日),用于证实:该企业升级改造项目中二期建设内容报批的环评类别应为报告表。
17.该企业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单》和《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该企业为小型企业。
18.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2025年2月20日下发的《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5〕9-03号),用于证实:该企业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已达4次。
19.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在调查该企业涉嫌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具有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选择: 个性裁量基准: 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 修正裁量基准: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以上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 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
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贰仟肆佰元整(292400元整),责令停止建设。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贰仟肆佰元(292400元)
我局于2026年6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6年6月4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一是主要产生污染的烘干线,已于2023年12月30日依法取得了准东环保局出具的《关于(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兰炭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准环评〔2023〕52号)。二是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属管理疏漏,未造成实质污染后果,建设内容均是环保向好的措施,本身不产生新的特征污染物,也未对外环境造成实质性污染后果。三是企业属于小型企业且近两年受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经营困难。四是企业诉求是核心生产线合法合规,配套设施旨在服务生产且无实质排污危害,且事后整改态度积极,恳请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罚款。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开展复核并经集体审议研究,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如下:一是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行为3次以上,裁量认定为情节较重。故对以上陈述申辩意见中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内容不予采纳。二是你企业主要生产线烘干线已取得环评,配套设施建设内容为环保向好措施情况属实,故对以上陈述申辩意见中从轻处罚内容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在裁量计算器金额292400元基础上下浮20%,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叁仟玖佰贰拾元(233920元)。
2026年6月15日,经我局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叁仟玖佰贰拾元(23392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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