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补齐制度短板,州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修订出台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目的
明确各级各方在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职责,规范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重点区域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标准,健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提升城乡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3条,包括总则、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重点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附则。
四、内容解读
《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等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及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
(一)责任体系"立体化"
属地政府统筹。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与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和验收;乡镇(街道)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开展常态化排查巡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日常管理。
部门分工协作。明确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门在规划、建设、管控环节的职责分工;界定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单位及业主的设施运维责任,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人建、有人管、有人修"。
社会共同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制止、举报损坏公共消防设施行为,发现消火栓损坏及时通知维护单位,形成全社会参与设施保护的格局。
(二)设施管理"精准化"
供水设施分类管护。将消防供水设施分为市政、农村、住宅小区、单位自建四类,分别明确建设验收、巡查维修、经费保障等规则。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由供水企业维护;农村室外消火栓由乡镇组织村(居)委会维护;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维护。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消防取水平台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消防车通道专项治理。单独设立章节,规定通道规划建设、标识标线施划、占道清理、限高限宽设施报备、施工现场通行保障等要求。建立限高限宽设施信息共享和应急通行保障机制,赋予消防救援机构紧急任务时拖移、破除障碍物的权限,畅通"生命通道"。
重点区域加强管控。针对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大型商业综合体、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危化品、大型客货车专用停车区)等高风险区域,明确公共消防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确保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达标,补齐高危场所消防保障短板。
(三)智慧赋能"前沿化"
智能监测预警。鼓励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平台加装水压监测、定位报警等智能终端,实现设施状态实时监测、异常自动预警,并纳入"消防大数据监管平台",提升数字化防控水平。
协同动态监管。建立消防救援、公安、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联合检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定期通报等执法协作机制,规范施工影响灭火救援的事前告知和应急保障,形成"发现—移送—查处—反馈"闭环,提升协同管控效能。
(四)保障措施"长效化"
规划与资金保障。要求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保障建设与维护资金。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优先补齐公共消防设施短板。
宣贯与监督落实。明确各园区管委会参照县(市)政府职责做好辖区设施建管工作,确保责任全覆盖。相关部门将加强宣贯培训和专项督导,推动制度刚性转化为管理效能,为昌吉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政策解读主体:昌吉州消防救援局
政策解读责任人:刘权文(昌吉州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科科长)
联系电话:0994-2513119
传真号码:0994-2295119
邮政编码:831100
办公地址:昌吉市世纪大道与健康西路交汇处昌吉州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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