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处罚结果公示(阜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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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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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鑫安鸿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91652301MAC6****9L |
高*才 |
/ |
阜林草(草)罚 决字 |
经调查发现,昌吉州鑫安鸿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在阜康市上户沟乡阿克木那拉村巴依坎秋草场内未经审批修建蓄水池,构成非法使用草原行为。 |
昌吉州鑫安鸿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3条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按照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9倍计算罚款,经我局两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草原等级为二等4级。 |
罚款 |
一是限期2025年10月30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水泵设施、填埋蓄水池,恢复草原植被;二是处以罚款12亩*69亩/元*9=7452元 |
0.7452 |
2025/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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