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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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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泽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 |
91370112MABN****9J |
王* |
身份证 |
3706111988******17 |
木林草(草原)罚[2025]04号 |
山东泽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85.57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章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罚款轻度损害77896.84元:中度损害138826.16元。 |
罚款 |
处违法前3年平均产值7-9倍的罚款。 |
21.6723万元 |
/ |
202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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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奇胜机械租赁部 |
企业 |
92652325MA7L****6U |
徐*刚 |
身份证 |
6523251988******19 |
木林草(草原)罚[2025]07 |
奇台县奇胜机械租赁部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14.5865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即罚款轻度损害49700元,重度损害9108元。 |
罚款 |
处违法前3年平均产值10-12倍的罚款。 |
5.8808万元 |
/ |
202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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