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处罚结果公示(阜康市金塔实业有限公司大黄山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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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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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金塔实业有限公司大黄山煤矿 |
企业 |
916500002293****13 |
李*生 |
身份证 |
65232619********11 |
阜林草(草原)罚〔2024〕4号 |
当事人阜康市金塔实业有限公司大黄山煤矿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占用草原审批手续,在草原上进行平整、圈占、并修建房屋、彩钢板房、储煤仓等建筑,涉嫌非法使用草原。违法占用面积 18.45亩,权属为国有,为上户沟哈萨克族乡黄山村卡里毛坦联户承包春草场,违法事实清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条第(4)项,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处罚标准: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处以草原植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倍的罚款14003 元。 |
1.4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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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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