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处罚结果公示(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
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 |
企业 |
916523277760****43 |
裴*辉 |
/ |
/ |
吉林草(草)罚决字〔2024〕第01号 |
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在未经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下修建矿坑及附属设施毁坏天然牧草地共计21352.38亩。 |
依据_《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罚款 |
1.处违法前3年平均产值10倍的罚款6149485.44元(陆佰壹拾肆万玖仟肆佰捌拾伍元肆角肆分) 2.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
614.948544 |
/ |
2024.6.3 |
上一篇: 【行政处罚】昌吉州...
下一篇: 【行政处罚】昌吉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