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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节能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5 17:41:4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0-11-2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节能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节能行政执法程序

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节能行政执法行为,我委结合自治区节能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节能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11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节能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节能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节能行政执法,包括自治区各级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节能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自治区各级节能行政执法部门法定职权内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节能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在节能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节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着装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及其使用办法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节能行政执法,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执法主体与管辖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各级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以及受节能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节能行政执法的节能监察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节能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节能行政执法,也可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行政执法。接受授权或者委托的节能监察机构在授权或者委托的范围内,以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节能行政执法的单位名义实施。

第八条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节能形势配备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节能行政执法部门从事节能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人数应满足工作需要。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下级节能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节能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条 上级节能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节能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一条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口头或书面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十三条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节能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节能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由上一级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决定。临时被抽调的节能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抽调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做出回避决定前,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务;做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节能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章 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节能领域双随机抽查清单,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分为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实施书面检查,应当将实施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于实施检查的五日前将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检查除外。

第十九条 实施书面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检查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实施现场检查: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的;

(二)书面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检查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检查单位落实《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检查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单位实施节能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检查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检查结果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责令整改决定后,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下达《节能检查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检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检查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能检查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检查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节能行政执法部门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五章 行政执法的案件程序

第二十五条 查处节能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

(一)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

(五)当事人自查自报的;

(六)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二十六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节能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逐级审批。

第二十七条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节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和涉嫌与节能违法行为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九条 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查询、复制与节能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及其它资料。

第三十条 节能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与节能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及其资料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第三十一条 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节能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封条,由当事人就地保存。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节能行政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第三十三条 节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节能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经当事人核对无误,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记录中确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并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或者压指印;对于不便直接在证据上签章的,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可以制作证据清单,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在清单上签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五条 案件检查调查终结,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检查调查终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审核表》,上报案件相关材料,节能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全面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的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事实与证据;

(四)案件定性依据;

(五)案件处罚依据;

(六)程序合法性;

(七)责令整改及行政处罚建议;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节能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节能行政执法部门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案件讨论记录》。

第三十八条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要求当事人提交整改情况及其结果。没有按照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也可以将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书面形式递交节能行政执法部门。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案卷内其它文书必须盖有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公章。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第四十四条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五条 听证由节能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十六条 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十七条 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 听证中分别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的主要问题对双方进行询问。

第五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节能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做出决定。

第七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节能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四条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节能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单据,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交至节能行政执法部门;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节能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八条 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五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六十条 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一条 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文书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是个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第六十二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文书的,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第六十三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可以采用特快专递和挂号信的形式,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将回执粘贴《送达回证》的备注栏。

第六十四条 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章 结案与销案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案件处理终结,应予结案并填写《结案审批表》:

(一)当事人按照期限整改且达到整改要求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的;

(三)其它应予结案的。

第六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归档并填写《检查结果审核表》。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节能检查通知

根据《 》第 条等相关规定, 定于 日,对你单位进行节能检查。届时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书面委托的受委托人)到场配合检查

节能检查内容:

为使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请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现场检查时,请对所提供的材料予以盖章确认,确保真实无误。对拒绝或者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或者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及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样品的,我们将记录在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人: 联系电话:

址: 编:

(节能行政执法机构印章)


附件2

现场检查笔录

时间: 分至

检查地点:

被检查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检查机构:

检查人员: 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执法证件号:

现场检查笔录:

(以下是笔录尾页)

被检查人阅核后签注"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被检查人签名:

被检查人拒签事由:

检查人员签名: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其身份:


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可续页)


附件3

询问笔录

时间: 分至

检查地点:

被检查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检查机构:

检查人员: 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执法证件号:

现场询问笔录:

(以下是笔录尾页)

被检查人阅核后签注"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被检查人签名:

被检查人拒签事由:

检查人员签名: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其身份:


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可续页)


附件4

节能检查建议书

被检查单位:

单位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机构已于 日至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节能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尚存在的明显的不合理用能行为,提出如下检查建议:

上述意见,请你单位尽快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并在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机关。

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编:

(节能行政执法机构印章)


附件5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编:

你单位于 日在接受本机关节能检查执法中,存在下述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第 条第 规定,现依据 条第 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将改正结果同时书面回复本机关。逾期仍未改正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节能行政执法机构印章)


附件6

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受案时间


案 由


当事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

代码


电话


邮编


住址


简要

案情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

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监督

部门意见

经审核,建议立案。建议该案件主办人是 ,协办人是

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机构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节能行政

主管部门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7

节能检查举报投诉记录表

案 由


案件来源


姓 名


性 别


所在单位


电 话


住 址


邮 编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个人姓名


个人住址


所在单位


电 话


记录人


记 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8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你单位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清单所列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自 日至 日,以 方式,存放于 。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节能行政执法机构印章


附件9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生产单位

生产日期(批号)

安装

位置

备注










































































































































































附件10

询问时间: 分至

询问地点:

询问机关:

询问人: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执法证件号: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与本案关系:

询问内容:

问:我们是 节能检查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证编号为 ,现请你核对我们的执法证件,是否有异议?

答:没有异议。

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现依法向你进行询问调查,请你配合我们,如实回答询问,不得做虚假陈述或拒绝、阻挠调查。你如有证据证明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让我们回避,是否申请回避?

答:

被询问人签名:


被询问人阅核后签注"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被询问人签名:

拒绝签名的理由:

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可续页)
附件11

节能检查调查终结报告

根据 组成节能检查小组,于 日至 日对

进行了检查。目前,调查取证阶段已终结,现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概况

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情况简介

三、调查结果

四、证据

五、承办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名:


附件12

节能检查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来源


受案时间


案 由


当事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

代码


电话


邮编


住址


承办人

调查结论

及处理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监督

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机构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13

节能检查案件移送函

本机关于 ____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故此案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

依照 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编:

附:1. 案件简介及有关材料

2. 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节能行政执法机构印章


附件1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机关于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为凭,证据确凿。

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违法行为。

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 (罚款数额大写);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编: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处罚权的机关印章)


附件15

陈述(申辩)笔录

陈述(申辩)时间: 分至

陈述(申辩)地点:

陈述(申辩)人: 性别: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记录人: 工作单位:

陈述(申辩)请求:

事实和理由:

应经当事人核阅后签注"陈述(申辩)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陈述(申辩)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可续页)


附件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编: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我机关于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 )(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 )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或有听证申请权)。 日,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

2 。(罚款数额大写)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述罚款足额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名:

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本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处罚权的机关印章)


附件17

结案报告

当事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案 由


案件来源


办案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

文书文号


结案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

内 容


执行方式

按程序执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填表人:
附件18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页数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章及收件时间

本文书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联系人: 手机号:

收件人签名及盖章:

见证人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人: 手机号: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


附件19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规定,依据 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做出 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

邮寄地址

邮编

听证告知书回执

当事人

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是否要求听证

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0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现决定于 分在

,对 一案举行听证。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由 担任主持人。

请你单位凭本通知书准时参加,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在前来参加听证之前,请你单位做好如下准备:

1、向本单位提供当事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2、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3、如申请主持人回避,请于 日前告知本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

邮寄地址:

邮编:

附件21

听证笔录

时间: 分至

地点:

听证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听证内容:

证据及书面听证材料见附页。

参加听证的人员签名

听证申请人签名及意见

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页共

附件22

结案审核表

事人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地址


职务


案由


案件来源


结案理由


执法人员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规处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节能监察局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结案时间


附件23

检查结果审核表

事人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地址


职务


案由


案件来源


归档理由


执法人员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规处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节能监察局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结案时间


附件24

节能行政执法案件
卷 宗

( ) 字第 号

案 由


案件来源


当事人


办案机关


办案人

主办人 : 协办人:

处理结果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日期

年 月 日

本卷共 件 页

保存期限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页数

卷内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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