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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应急罚〔2026〕1 号行政处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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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疆瑞XX居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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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
(昌州)应急罚〔2026〕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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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新疆瑞XX居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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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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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该单位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其一,经核查该单位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与通风设施设置不全、未联锁。你单位仅在晾漆间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喷漆间、调漆室均未设置,且喷漆室通风设施未与报警装置实现联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的判定标准,该企业喷漆室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其二,经核查该单位为木制家具企业,企业生产加工会产生大量木制粉尘,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判定,木制粉尘属于高爆炸危险级别粉尘,企业为粉尘涉爆企业。通过对现场作业场所实地查看确认,你单位粉尘清扫制度落实不到位,人造板机械、木制品生产区域地面、除尘器卸灰阀及风机电机等部位未及时规范清理,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规定,该项为重大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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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六条裁量阶次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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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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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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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DR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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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林*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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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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