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关于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艾尔肯·吐尼亚孜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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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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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完成交接之日起,由各地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此前已受理的事项继续由其办理完成。各地要主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并定期将承接办理的权责事项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对各地承接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项权责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委托权责事项清单
附件
委托权责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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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自治区级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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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许可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批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物种除外(国家林草局 农业部公告〔2017〕第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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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许可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具体权限: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国办发〔2022〕2号),采集及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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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许可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物种除外(国家林草局 农业部公告〔2017〕第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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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许可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天山自然遗产地内开展活动的审批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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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许可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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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许可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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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许可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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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许可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子项1:权限内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占)用草原的审核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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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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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许可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林草种子苗木进出口审批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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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 许可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具体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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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许可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具体权限:捕捉、捕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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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 许可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子项1: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具体权限:对临时占用山区44个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理的林地、塔里木河及叶尔羌河两岸阶地及河漫滩地分布的荒漠胡杨林地、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流域河滩地带分布的河谷次生林林地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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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具体权限:山区44个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理的林地、塔里木河及叶尔羌河两岸阶地及河漫滩地分布的荒漠胡杨林地、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流域河滩地带分布的河谷次生林林地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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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3: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具体权限: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审批。(国家林草局委托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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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具体权限: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国家林草局委托事项"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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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 许可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具体权限:山区44个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范围内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原因需采伐林木的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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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 许可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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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 处罚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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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 处罚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林木种子(含草种)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处罚事项只涉及林草主管部门职责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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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 征收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自治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植被恢复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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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 征收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自治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权限内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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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 给付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给付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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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 确认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公益林区划界定 |
各地(州、市)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 |
自治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区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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