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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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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冲 |
公民 |
65230119******38 |
倪*冲 |
身份证 |
6523011966******38 |
昌市林草罚 决字 |
2025年9月5日接群众举报,经调查发现,倪新冲在昌吉市滨湖镇东沟村未经审批修建蓄水池、房屋及道路,构成非法使用草原行为。 |
倪*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条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按照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计算罚款,经我局两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草原等级为四等7级。 |
罚款 |
一是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二是处以罚款11.53亩*50亩/元*10=5765元 |
0.5765 |
0 |
2025/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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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镇庙工村村委会非法使用草原案 |
法人 |
54652301ME26497014 |
魁*仁 |
身份证 |
6523011973******13 |
昌市林草罚 决字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接上级推送三工镇庙工村一片区7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草原图斑线索。6月30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核查,昌吉市三工镇庙工村一片区在未依法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草地面积15.827亩,用于修建蓄水池及配套设施,导致现场草原植被遭到破坏。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使用草原。 |
三工镇庙工村村委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条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按照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计算罚款,经我局两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草原等级为三等7级。 |
罚款 |
1.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的罚款,经我局专业技术认定 前三年平均产值为69元/亩。(69×15.827×10=10920.63元)。 |
1.092063 |
0 |
2025/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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