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处罚结果公示(阜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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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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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91650103MA******89 |
钱*华 |
阜林草(草)罚决字 |
经我局检查时发现,新疆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展丁家湾煤矿火区治理项目时,东侧部分区域超审批范围使用草原,涉及面积18.8亩,构成非法临时占用草原的行为 |
新疆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2条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按照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2倍计算罚款,经我局两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草原等级为二等4级。 |
罚款 |
一是限期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二是处以罚款15566元 |
1.5566 |
2025/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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