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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发布日期: 2024-01-09 15:42:12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11652300MB0N87549U3000120172000
行使主体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地(州、市)级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植物检疫条例》
依据文号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 第三条、第七条
条款内容 《植物检疫条例》(198313日国务院发布,19925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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