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昌吉市某生猪屠宰企业未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对该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电子台账监测信息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基本情况等相关环境管理台账均未填报,要求企业3个工作日内填报电子+纸质版环境管理台账;4月7日,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企业仍未填报相关环境管理台账,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案件启示】
本案是典型的排污单位未落实排污许可台账管理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涉事企业在执法人员督促整改后,仍逾期未填报环境管理电子及纸质台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依法处以罚款,该案查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裁量规范,既警示排污企业摒弃重生产、轻环保,重治污设施运行、轻台账管理的错误认知,严格规范台账记录归档;也为基层执法提供实践范本,对全州各类持证排污工业企业形成有力震慑。监管部门将以此为借鉴,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闭环监管体系,坚持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并重,推动排污许可制度落地见效,夯实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基础。
典型案例:某能源有限公司特殊时段未按排污许可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阜康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先后发布黄色、橙色预警通知,明确辖区重点行业企业需严格落实分级应急减排要求。12月1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开展重污染天气专项执法检查,对某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为黑色金属铸造类中型企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绩效等级为C级,其排污许可证及 "一厂一策" 应急方案中明确规定,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熔炼工序必须全面停产,并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运输。本次应急响应自12月13日12时升级为橙色预警后,该企业熔炼工序12:00至21:00仍持续生产。执法人员调取企业生产台账、用电数据综合佐证,12月6日、12月13日两轮橙色预警期间,企业日用电量始终维持高位,未出现熔炼工序停产对应的用电量大幅下降情况,证实企业未按要求落实停产减排措施,属于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相关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考量企业整改态度,该企业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全面停止熔炼工序生产,主动落实应急减排要求,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态度良好,结合企业类型、区域裁量标准及违法情节综合判定,最终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暴露出部分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存在侥幸松懈心理,警示涉气重点企业压实环保主体责任,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一厂一策"落实应急管控措施。执法实践表明,要统筹现场核查与用电监管、在线监控等非现场手段,提升违法行为精准发现能力。持续坚持依法查处与帮扶引导并重,落实宽严相济执法要求,健全"检查—查处—整改—回头看"闭环监管体系,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落地见效,持续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效,保障辖区空气质量稳定向好。
典型案例:某环境检测技术公司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东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调阅厂区的视频监控和2026年1月1日至1月10日某环境检测技术公司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及原始记录,发现某环境检测技术公司在2026年1月1日至1月10日对某公司焙烧排放口开展手工检测时,未按规范使用含湿量枪进行现场检测的情况下,擅自编造了含湿量数据并填入检测报告;烟气检测过程中,使用的紫外冷干法分体式分析仪前处理系统实际处于故障停用状态,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修复或更换前处理装置,而是擅自采用塑料硬管直接连通采样口与分析仪主机,并出具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环境检测技术公司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情形,涉嫌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其中取得监测服务相关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技术服务机构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规定,对某环境检测技术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案件启示】
本案是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紧盯监测数据造假突出问题,持续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监管。此案是《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实施以来昌吉州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重要案件,案件的查处,对昌吉州辖区内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起到了震慑作用,警示第三方机构要认真学习相关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要摈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如果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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