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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吴建霞等4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07-04 16:36:17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新司律许决〔2026〕(07)8号

关于准予吴建霞等4人变更律师

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吴建霞等4人: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吴建霞等4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姓 名 原律师执业机构 变更后律师执业机构

1.吴建霞 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 新疆大典(奇台)律师事务所

2.高 婕 新疆盛谦律师事务所 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

4.童 瑶 新疆金仕成(昌吉)律师事务所 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

5.吐鲁红江 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 新疆大典(奇台)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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