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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杨静等2人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06-10 11:48:31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新司律许决〔2026(07)4

关于准予杨静等2人律师执业

行政许可决定书

杨静等2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杨静等2人律师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1.新疆聚广(阜康)律师事务所 杨 静

2.新疆双信(玛纳斯)律师事务所 阿莲古丽·达力汗

以上准予律师执业人员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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