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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杨弘程等2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06-10 11:40:51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新司律许决〔2026(07)2

关于准予杨弘程等2人变更律师

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杨弘程等2人: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杨弘程等2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姓 名 原律师执业机构 变更后律师执业机构

1.杨弘程 新疆百森律师事务所 新疆聚广(阜康)律师事务所

2.韩立春 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 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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