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公安局典型行政处罚信息公告(8-9月)
昌吉州公安局典型行政处罚信息公告(8-9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之规定,现公告2024第三季度昌吉州典型行政处罚信息:
昌吉州典型行政处罚明细(8-9)
|
序号 |
县市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人 |
车辆号牌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
1 |
昌吉市 |
2024年8月23日5时0分 |
屯河路(宁边路-健康路)商业路口 |
刘某 |
新A·***** |
醉酒驾驶机动车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2 |
昌吉市 |
2024年9月22日4时22分 |
青年路市一中路段 |
阿某 |
新B·***** |
醉酒驾驶机动车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4年9月30日
上一篇: 【行政强制】9月昌...
下一篇: 【处罚决定】昌吉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