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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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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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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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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律法规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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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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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纳税服务 |
纳税人权利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税务局门户网站□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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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人义务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税务局门户网站□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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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税地图 |
1.办税服务厅名称2.地址3.电话4.办公时间5.主要职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新疆政务服务平台□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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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办税日历 |
1.申报征收期2.申报征收项目3.备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税务局门户网站□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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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办税指南 |
1.事项名称2.设定依据3.申请条件4.办理材料5.办理地点6.办理机构7.收费标准8.办理时间9.联系电话10.办理流程11.纳税人注意事项12.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税务局门户网站□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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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执法 |
权责清单 |
1.职权名称 2.设定依据 3.履责方式 4.追责情形 5.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税务局门户网站□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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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 |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执法依据3.案件名称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处罚事由6.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7.处罚结果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税务局门户网站□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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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欠税公告 |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4.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9 号)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税务局门户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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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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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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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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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律法规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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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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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 |
纳税人权利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税务局门户网站□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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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人义务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税务局门户网站□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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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地图 |
1.办税服务厅名称2.地址3.电话4.办公时间5.主要职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新疆政务服务平台□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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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日历 |
1.申报征收期2.申报征收项目3.备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税务局门户网站□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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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
1.事项名称2.设定依据3.申请条件4.办理材料5.办理地点6.办理机构7.收费标准8.办理时间9.联系电话10.办理流程11.纳税人注意事项12.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税务局门户网站□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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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
权责清单 |
1.职权名称 2.设定依据 3.履责方式 4.追责情形 5.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税务局门户网站□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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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 |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执法依据3.案件名称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处罚事由6.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7.处罚结果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税务局门户网站□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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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 |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4.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9 号)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税务局门户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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