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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6〕1-24号
发布日期: 2026-08-15 12:50:21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24号

当事人名称:昌吉州农源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MA78UD2F1Q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东路时代广场A座5层515室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设备采样管分别插入盛有液体的10升白色塑料壶中,以壶内液体替代实际外排废水进行分析上传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中水库北侧泵房安装暗管,向你单位外部北侧无防渗措施的空地排放超标废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7份(2025年2月24日1份、2025年2月25日2份、2025年2月27日1份、2025年3月4日2份、2025年3月26日1份、2025年3月27日5份、2025年4月1日1份、2025年4月2日3份、2025年4月16日1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份(2025年2月24日、2025年2月25日、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26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24日、2026年6月29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2025年3月4日、2026年6月29日)各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且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一致。

3.乌鲁木齐丝路海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2025年2月24日)各1份,用于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且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一致。

4.你单位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份、工作证明原件1份(2025年2月24日、2月26日、3月4日、4月17日、2026年6月29日);被询问人石佳(2月24日)、顾鹏(2月26日)、张彦奎(3月4日)、陈志刚(2月27日)、李选(3月27日)、薛全军(3月27日)、仲玉成(3月27日)身份证复印件共7份,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且取得合法授权。

5.乌鲁木齐丝路海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025年2月24日)、被询问人张友全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26日)、劳动合同复印件(2025年4月18日)各1份,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且取得合法授权。

6.你单位提供的《关于现代农业精深加工示范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8〕945号)复印件1份(2025年2月24日);《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精深加工示范区蓄水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18〕58号)复印件1份(2月27日);《关于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精深加工示范区污水处理厂改造扩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昌州环评〔2024〕209号)复印件1份(2月2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及蓄水池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根据批复内容,储存的中水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的外排水,超标中水不得进入蓄水池。

7.你单位提供的《现代农业精深加工示范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5年2月24日);《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精深加工示范区蓄水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月27日),用于证实污水处理厂项目及蓄水池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8.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份(2025年2月2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以及污水处理厂排口DW001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公布2024年、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复印件2张,用于证实你单位属于2024年、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10.你单位提供的劳动派遣合同(2025年3月27日)、劳务(动)合同书(3月27日、2025年4月21日)复印件8份,用于证实被调查询问人员与你单位的工作关系。

11.现场照片9张(2025年2月25日、2025年3月26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将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设备采样管分别插入盛有液体的10升白色塑料壶中,以壶内液体替代实际外排废水进行分析上传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水库北侧泵房安装暗管,向你单位外部北侧无防渗措施的空地排放超标废水。

12.你单位提供的水质比对检测报告复印件5份(XLZY-2024-S-474、XLZY-2024-S-504、XLZY-2025-S-012、XLZY-2025-S-068、XLZY-2025-S-175)(2025年4月28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污水处理厂废水在线设施2024年9月、10月,2025年1月、2月、3月比对正常。

13.执法人员提供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截图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已联网。

14.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共四个月园区企业用水量复印件4份(2025年4月2日),用于证实统计表水量相关数据与现场勘察、询问时污水处理厂中水库实际存水量不一致。

15.你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单复印件1份(2025年3月18日),用于证实社保缴纳人数为13人。

16.乌鲁木齐丝路海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自动监测设备委托运行管理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3月20日),用于证实该公司负责运维你单位废水在线监控设施。

17.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同意昌吉州农源水务有限公司整合相关业务的批复》(昌农高党发〔2024〕96号)、《党工委会议纪要》(昌农高党发〔2025〕1号)、《榆泉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污水处理厂资产盘点交接表》复印件3份(2025年2月24日、2025年3月2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运营管理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8.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上岗证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复印件4份,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及社会化环境监测人员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3份(2025年4月18日),用于证实监测机构和采样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19.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原件2份(水2025-021-W、水2025-022-W)(2025年2月27日、2025年2月28日),用于证实所取废水样品的指标监测数据;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原件1份(SQQ23076W241),用于证实所取废水样品的指标监测数据。

20.执法人员提供的编号为SQQ23076W241、水2025-021-W、水2025-022-W的3份监测报告送达回证,用于证实水质采样检测结果已送达并告知你单位。

21.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方案原件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22.执法全过程记录影像资料1份(光盘),用于证实询问调查、勘察、采样等过程程序合法。

23.5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

情节较重,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壹佰元(315100元),裁量金额:¥3151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壹佰元(3151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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