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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8 10:35:41 来源:澳门十大正规网站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3/2016-00000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6-04-28
文 号: 昌州人社发〔2013〕16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通知


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新人社发〔2013〕96号文件规定,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50号)自2013年7月1日起废止。

二、各县(市)人社部门要组织所在辖区内的劳务派遣企业认真学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以及《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15号)文件精神,促使劳务派遣单位自觉守法经营,依法申请许可。我局也将以举办培训班的形式,组织系统经办人员培训。

三、劳务派遣单位在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州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由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许可,在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行政许可。

四、各县(市)要以此次行政许可工作为契机,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机构,要依据行政许可坚决取缔,确保劳务派遣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五、各县(市)将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及时上报我局。并将负责此项工作人员的姓名、所在科室、联系电话于2013年9月15日前报我局。

人:王齐

联系电话:2206022

真:2206008

附件:澳门十大正规网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

澳门十大正规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2日

附件:

澳门十大正规网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

各县、市编号规则如下:

X

J

1.第一部分6位数字为行政许可机关所在地的邮政编码。设区市使用当地市区通用邮政编码,以区别于所辖的县级区。

2.第二部分为"新疆"二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为两位英文大写字母"XJ"。

3.第三部分为发证年份,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4.第四部分为自然序列码,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0001至9999按照自然序列排序。

澳门十大正规网站编号规则:831100XJ20130001

昌吉市编号规则:831100XJ20131001

阜康市编号规则:831500XJ20130001

呼图壁县编号规则:831200XJ20130001

玛纳斯县编号规则:832200XJ20130001

奇台县编号规则:831800XJ20130001

吉木萨尔县编号规则:831700XJ20130001

木垒县编号规则:831900XJ20130001

全球最大的赌钱网官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 2日印制

新人社发〔2013〕115号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并就做好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深入开展宣传培训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熟悉业务、原则性强的具体经办人员,依法严格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二)各地区要把宣传《实施办法》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在本地报纸、网站上刊登刊发《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等多种宣传方式,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

(三)各地区要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帮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正确理解并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熟悉受理、审查、批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责任。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本地区现有劳务派遣单位学习、熟悉《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促进劳务派遣单位自觉守法经营,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二、严格规范,认真开展行政许可

(一) 要按照权责统一即"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职责任务。劳务派遣企业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以及外省(区)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区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行政许可。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管辖分工。

(二)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

(三)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予以公告。对《修改决定》施行初期可能出现的集中申请行政许可的情况,要提前做好经办人员和工作场地的配备等应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限、保质量。

(四)《劳务派遣许可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进行编号管理,以确保《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实行全区统一编号。

(五)要建立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和注销情况管理台帐,对核发和注销等环节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台帐半年和年终各上报一次,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上报,以便全面掌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

三、有效指导,切实加强服务监管

(一)对《修改决定》施行前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联系,指导其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并依法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对修改决定施行后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对申请行政许可但暂未达到条件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要督促其依法继续履行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并指导其尽快创造条件取得行政许可;对确实无法达到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条件、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取得行政许可后依法未被准予延续或被撤销、吊销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和用工单位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三)做好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准备。对少数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可能出现的规模裁减人员或退工的行为,要按照《自治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新人社发〔2011〕61号)依法予以规范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四)要加强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劳务派遣企业在2013年7月1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执行; 2013年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按照《实施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2013年7月1日后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请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书面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届时我厅将对贯彻落实情况及总结上报工作进行通报。

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程强

联系电话:0991-3689705(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doc

2013年8月5日

附件

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

行政许可依据: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受理人。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了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如下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见附2)一式两份。

2.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己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且经营场所的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配备专职账务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三)受理程序:

1.受理人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存在能够当场改正的错误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见附3)交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未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4)交申请人,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

(二)初审条件:

1.申请材料必须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初审程序:

1.按照初审条件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产生疑问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2.对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见附5)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后,将申请材料送主管处 (科、室)负责人复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同时注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送主管处 (科、室)负责人复审。

(四)时限要求: 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一)岗拉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主管处(科、室)负责人。

(二)复审条件:同初审条件。

(三)复审程序:按照复审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审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签名后,报主管领导。

不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审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及理由,签名后,报主管领导。

(四)时限要求: 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

(二)审定条件:同初审条件。

(三)审定程序:按照审定条件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签名后,退初审人员,转入印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6)、告知程序

不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及理由,签名后,退初审人员,转入印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7)、告知程序。

(四)时限要求: 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许可决定的印刷和告知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印制和告知

1.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

2.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应在主管领导审定后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二)不予行政许可的印制和告知

1.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

2.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应在主管领导审定后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书面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要求: 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存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保存。

六、延期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公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在本部门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附:

1.自治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

3.受理决定书(样本)

4.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样本)

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8.不予变更决定书(样本)

9.不予延续决定书(样本)

10.《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管理台账(样本)

1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管理台账(样本)

1

自治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

一、编号格式

X

J

二、编号规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四部分共16位数字和字母组成。

(一)自治区本级编号为:000000XJ********。

(二)各地、州、市编号规则如下:

1.第一部分6位数字为行政许可机关所在地的邮政编码。设区市使用当地市区通用邮政编码,以区别于所辖的县级区。

2.第二部分为"新疆"二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为两位英文大写字母"XJ"。

3.第三部分为发证年份,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4.第四部分为自然序列码,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0001至9999按照自然序列排序。

5.各地、州、市与所在首府城市使用相当邮政编码的,由各地、州、市确定,并在自然序列码中予以区别。

三、示例

1.000000XJ20130001表示自治区本级2013年核发的第1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830000XJ20130001表示乌鲁木齐市本级2013年核发的第1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831100XJ20130001表示澳门十大正规网站2013年核发的第1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4.831100XJ20131001表示昌吉市2013年核发的第1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样本)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 )延续申请 ( )变更申请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

日 期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注册地区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

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

申请事由

备 注

填表人姓名

填表日期

3

受理决定书(样本)

XXXX文号

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受理号______)。办理期限为____个工作日,将于 年 月 日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特此通知。

联系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决定书已于________________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

4

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

XXXX文号

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审查,因________________(不予受理的原因),根据_______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决定书已于________________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

5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样本)

单位名称

受理时间

时 限

20个工作日

审核情况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场所地址:

办公设施情况: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情况:

其他情况说明

初审意见

签章:

日期:

复审意见

签章:

日期:

审定意见

签章:

日期:

备注

6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XXXX文号

申请人(澳门十大正规网赌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受理号:___________),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XXXXXX(准予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__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决定书已于________________ 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

7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XXXX文号

申请人(澳门十大正规网赌网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受理号…….),因不符合法定条件:___________(不符合的具体条件),根据________________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本决定对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决定书已于________________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

8

不予变更决定书(样本)

XXXX文号

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变更劳务派遣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因________________(依法不予变更原因),根据_______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决定不予变更。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决定书已于________________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

9

不予延续决定书(样本)

XXXX文号

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延续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审查,因存在下列第___种情形,根据_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的规定,决定不予延续: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决定书已于________________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

10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管理台帐(样本)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经办人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管理台帐(样本)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许可证编号

注销日期

经办人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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